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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延行初字第54号原告延吉市玉华停车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经营者赵玉华,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方一哲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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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光友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林权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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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刚,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化市城乡建设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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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俊发、沈桂梅诉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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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王淑范诉原审被告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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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高鹤诉原审被告公主岭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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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玉金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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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延行初字第16号原告郝吉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井市公安局,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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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玉峰,宋国庆,王家宝,钟传有,陈正明其他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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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诉被告延吉市医疗保险局、第三人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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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延行初字第75号原告张春子,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延吉市房产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第三人崔炳燮,男,朝
原审原告郭中志诉原审被告公主岭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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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东顺其他二审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通中立行终字第17号行 政 裁 定 书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东顺,男,住集安市通胜街。上诉人薛东顺因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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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四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成志,男,成年人,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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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通中立行终字第5号行 政 裁 定 书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永生,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上诉人孙永生因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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