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诉被告延吉市医疗保险局、第三人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80号

原告朴英花,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朱军成,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理人朴英花(系朱成军母亲),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金惠兰,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医疗保险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诉被告延吉市医疗保险局、第三人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的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审判员  李相根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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