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80号
原告朴英花,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朱军成,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理人朴英花(系朱成军母亲),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金惠兰,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医疗保险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诉被告延吉市医疗保险局、第三人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的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英花、朱军成、金惠兰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审判员 李相根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