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10-01 06:23
原告袁某某。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万世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胤锋,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西秀区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某某,被告西秀区人社局副局长王岳昆及委托代理人李胤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告之妻叶某某系原安顺市食品公司职工,于1992年过世。2003年,食品公司在西秀区社保局为原告办理了生活困难抚恤金,每月135元。2005年6月,被告停止发放给原告抚恤金。原告历年来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给付原告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费的义务。

被告西秀区人社局辩称:原告的配偶叶某某为原安顺市食品公司职工,1990年4月退休,1992年10月死亡。2001年7月,根据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2001]56号)精神,要求各参保企业对已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清查,凡符合遗属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审核批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由于原食品公司在清查上报时,误将原告作为对象上报,且审核时出现把关不严的现象,错误地将原告纳入遗属生活补助待遇享受对象范围。2005年4月,根据安市劳社通字[2005]35号《关于对劳动保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检查时,查出袁某某等8人不具备遗属生活补助资格。2005年5月,我局下发《关于取消张克芬等八名供养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资格的通知》(西区人劳通[2005]21号),取消了原告领取遗属生活补助的资格。2013年6月20日,原告向西秀区信访局反映其遗属生活补助问题,我局接到通知后,组织专人对原告各项资料认真核实调查,并于同年8月28日与社区工作人员到原告居住地送达《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袁某某信访事项办理答复》,并就相关政策对原告本人进行了详细解释。综上,我局取消原告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资格的行为(西区人劳通[2005]21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维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西秀区人社局于2005年5月31日下发西区人劳通[2005]21号《关于取消张克芬等八名供养人员遗属生活费补助资格的通知》,从2005年6月起取消原告袁某某的遗属生活补助资格。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已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袁某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予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袁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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