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75号
原告张春子,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房产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崔炳燮,男,朝鲜族。
原告张春子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崔炳燮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春子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子的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子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审判员 李相根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