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光友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林权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延行初字第44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姜光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为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楠,敦化市林业局科员。

原告姜光友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林权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光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相根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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