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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胡海燕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27号起诉人:胡海燕,女,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胡海燕的起诉状,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
鲁正平诉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于长江、第三人东辽县白泉镇清河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吉0422行初36号原告鲁正平,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辽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仇
起诉人刘少一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18号起诉人:刘少一,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刘少一的起诉状,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
原告范智勇诉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范友文、范志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吉2403行初32号原告范智勇,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大街2062号。法定代表人刘景生,局长。第三人范友文
原告丁元国诉被告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的一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敦行初字第17号原告丁元国,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敦化市
起诉人李明刚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25号起诉人:李明刚,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李明刚的起诉状,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
彭秀芝等诉敦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敦行初字第27号原告刘德全,男,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十组。原告彭秀芝,女,194
原告陈家文诉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吴文书参加诉讼的一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敦行初字第29号原告陈家文,男,汉族,工人,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孙相国诉金州乡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吉0422行初43号原告孙相国,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金州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耀东,乡长。原告孙相国诉被告东辽县金州乡人民政
起诉人赵淑芬诉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17号起诉人:赵淑芬,女,汉族,1966年3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赵淑芬的起诉状,诉四平市人民政府对民
起诉人胡海燕诉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29号起诉人:胡海燕,女,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胡海燕的起诉状,诉四平市人民政府对民
起诉人田凤和、王桂香、田广飞诉公主岭市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7号起诉人田凤和,男,汉族,1959年5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起诉人王桂香,女,汉族,1960年4月3日生,现住吉林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鑫源平价超市卫生费强制执行一审非诉行政裁定书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敦行非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丽,敦化市环境卫生管
王艳威、王玲玲诉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吉0422行初42号原告王艳威,住所地东辽县。原告王玲玲,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邓永波,职务:局长。
原告王绍英诉被告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敦行初字第101号原告王绍英,男,汉族,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桂芝、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起诉人刘文宝诉四平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23号起诉人:刘文宝,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刘文宝的起诉状,诉四平市人民政府对民
敦化市人民政府与王艳房屋行政补偿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敦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委托代理人姚忠华,敦化市征收局法律顾问。
起诉人李井权诉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14号起诉人:李井权,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李井权的起诉状,诉四平市人民政府对民
起诉人李悦梅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31号起诉人:李悦梅,女,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李悦梅的起诉状,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
孙欢诉图们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敦行初字第23号原告孙欢,干部,住图们市。原告孙敬然(曾用名朱敬然),住图们市。法定代理人孙欢,干部,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孙长
起诉人李井权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13号起诉人:李井权,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李井权的起诉状,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
刘玉新诉敦化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敦行初字第31号原告刘玉新,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水利局,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大街527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艳臣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执行一审非诉行政裁定书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敦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委托代理人姚忠华,敦化市
起诉人李秀敏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40号起诉人:李秀敏,女,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李秀敏的起诉状,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
起诉人马炳合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33号起诉人:马炳合,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马炳合的起诉状,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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