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孙欢,干部,住图们市。
原告孙敬然(曾用名朱敬然),住图们市。
法定代理人孙欢,干部,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孙长儒,干部,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金亨洙,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泳雄。
第三人朱林,干部,住图们市。
第三人马超,住图们市。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住所地图们市友谊街1425号。
负责人白武成,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法律顾问。
原告孙欢、孙敬然诉被告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孙欢、孙敬然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欢、孙敬然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欢、孙敬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欢、孙敬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欢、孙敬然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