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政府与王艳房屋行政补偿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敦行非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委托代理人姚忠华,敦化市征收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敦化市开发区古城社区1组。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敦政处字[2013] 61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艳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责令申请人按照决定书的要求退出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交出土地。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本人外出,不在敦化市,无法送达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其作出的敦政处字[2013]61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艳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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