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正平诉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于长江、第三人东辽县白泉镇清河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22行初36号

原告鲁正平,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仇景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崟霄,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光远,东辽县资产管理局合同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东辽县法制办科长。

第三人:于长江,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高建。系于长江亲属。

第三人:东辽县白泉镇清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锡伦,职务:主任。

原告鲁正平诉被告东辽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于长江、第三人东辽县白泉镇清河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发放给第三人于长江的《农村土地成包经营权证》,并向原告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请求依法判决第三人于长江向原告返还耕种其土地的直补和综合补贴钱款及判决第三人于长江赔偿原告丧失耕地期间的损失,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鲁正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鲁正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吕 岩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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