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刘玉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水利局,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柏广富,局长。
原告刘玉新诉被告敦化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一案,原告刘玉新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新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新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