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新诉敦化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刘玉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水利局,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柏广富,局长。

原告刘玉新诉被告敦化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一案,原告刘玉新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新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新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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