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27号
原告刘德全,男,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十组。
原告彭秀芝,女,194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十组。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房产局,敦化市翰章大街10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武,敦化市房产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华,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渤海家园2号楼3单元4层西侧。
第三人李秀娟,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渤海家园2号楼3单元4层西侧。
原告刘德全、彭秀芝诉被告敦化市房产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刘德全、彭秀芝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全、彭秀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全、彭秀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全、彭秀芝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五 年 五 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