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立初字第125号
起诉人:李明刚,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公主岭市。
本院收到李明刚的起诉状,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小教师资班、电大等95年后办班情况”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本院认为:起诉人虽诉请是要求对“有关小教师资班、电大等95年后办班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但经查起诉人申请该项信息的目的是解决其民办教师资格待遇问题,而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的规定进行的处理。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作出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明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白云天
审判员 钱红英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