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威、王玲玲诉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22行初42号

原告王艳威,住所地东辽县。

原告王玲玲,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邓永波,职务:局长。

原告王艳威、王玲玲诉被告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东辽卫生计生征决字【20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威、王玲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艳威、王玲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吕 岩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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