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22行初42号
原告王艳威,住所地东辽县。
原告王玲玲,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邓永波,职务:局长。
原告王艳威、王玲玲诉被告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东辽卫生计生征决字【20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威、王玲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艳威、王玲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吕 岩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