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非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委托代理人姚忠华,敦化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艳臣,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现住敦化渤海街敖东委4组。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政处字【2013】38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刘艳臣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以联系不到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敦政处字【2013】38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刘艳臣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 韩力实
审判员 任建国
审判员 孙永春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