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艳臣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执行一审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非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委托代理人姚忠华,敦化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艳臣,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现住敦化渤海街敖东委4组。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政处字【2013】38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刘艳臣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以联系不到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敦政处字【2013】38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刘艳臣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  韩力实

审判员  任建国

审判员  孙永春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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