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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吉中行初字第37号原告隋刚,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原告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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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新臣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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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英歧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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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振华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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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福任因诉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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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新军因吴春喜诉磐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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