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新臣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48号

原告武新臣,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武新臣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武新臣以与吉林市征收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通过案外和解达成协议,由原告撤回起诉更符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宗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新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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