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48号
原告武新臣,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武新臣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武新臣以与吉林市征收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通过案外和解达成协议,由原告撤回起诉更符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宗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新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