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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灵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灵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曹元锋、陈建温、曹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初一字第179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
代表人郭晓兵,该支行行长。
席金友诉王海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席金友,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小平,王玉君(实习律师)
张新兰、张喜兰、张大海、张海青、张海华、张永华、张永超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周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32号原告张新兰,女,1949年2月1日出生。原告张喜兰,女,1942年7月15日出生。原告张大海,男,1964年3月28日出
水帅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水某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2014年8月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与吴磊、吴海霞、齐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08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负责人吴志林,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德洲,男,1976年1月20日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连卫军、田青水、肖振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法定代表人焦启民,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
张冬冬与周四华、马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张冬冬,男,生于1982年8月18日。委托代理人齐海涛,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四华,女,30岁。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焦杰、杨洪俊、马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齐中华,任主任。
委托代
张延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2004年6月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与刘改枝、邢娜、徐丰铎、田西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商金字第00105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负责人吴志林,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焦松,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张念泽、张彩凤、陕县福达特种铸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代表人焦启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2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5月1日出
孙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某,男,1984年6
张乐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2014年9月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赵国荣、赵玉荣、赵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027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齐中华,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国志,男,1975年3月10
王结合与李梦仙、任新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王结合,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锴,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春臣与孙献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孙春臣,男,1955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献周,男,1
尚保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6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
原告梁怀青与被告苏吉均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23号
原告梁怀青,男,1953年出生。
被告苏吉均,男,1954年出生。
原告梁怀青与被告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丁德力、陈正伟、李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021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负责人齐中华,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国志,该社职工。被告丁德力
林州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张佩佩、宁志刚、张均堂、张占勋、三门峡市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速达交通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二金初字第77号
原告林州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
袁志华与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23号
原告袁志华,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吴舜峰与郭春丽、吕保平、薛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25号原告吴舜峰,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海涛,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春丽,女,40岁。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与赵兴、樊玲琴、寇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负责人马红聚,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常海胜,系该社职工。被告赵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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