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吴舜峰,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海涛,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春丽,女,40岁。
被告吕保平,男,41岁。
被告薛庆伟,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舜峰与被告郭春丽、吕保平、薛庆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吴舜峰负担。
审 判 长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亚军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