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26号
原告孙春臣,男,1955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献周,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庆宇,卧龙区梅溪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臣与被告孙献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臣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春臣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春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春臣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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