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9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2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齐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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