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焦杰、杨洪俊、马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9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齐中华,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国志,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焦杰,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杨洪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马品,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被告焦杰、杨洪俊、马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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