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丁德力、陈正伟、李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9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021号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
负责人齐中华,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国志,该社职工。
被告丁德力,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陈正伟,男,1974年5月5日出生。
被告李方伟,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被告丁德力、陈正伟、李方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助理审判员  于永国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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