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37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男,1984年6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梅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阳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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