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23号
原告袁志华,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田建良,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坡,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金来,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华诉被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志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志华负担。
审判员 乔妍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彦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