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致洪与李珊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10-01 07:30
申请执行人常致洪,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李珊珊,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常致洪申请执行李珊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珊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珊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张定权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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