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月密,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
申请执行人韦绍壮申请执行韦月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韦绍壮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绍壮与被执行人韦月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韦绍壮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