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喻晓鸣。
被执行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元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贞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杨继美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和利息772200元,向喻晓鸣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和利息600900元,合计人民币1373100元,被执行人丁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6180元和案件受理费8500元,合计人民币1397780元,但被执行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丁刚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贞丰供电局有上网电费结算款579402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贞丰供电局上网电费结算款579000元至本院在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款专户内,余款794100元及案件受理费8500元,执行申请费16180元,合计人民币818780元,待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
二、继续对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贞丰供电局上网电费结算款进行冻结,直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毛盅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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