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贵军与李德强、王万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席贵军,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德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万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席贵军申请执行李德强、王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李德强、王万平偿还席贵军借款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