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锋,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王芯,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住贵阳市小河区,现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唐昌义,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王建锋与王芯、唐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01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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