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万莲,女,1986年5月3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南丹县月里镇,现住独山县百泉镇。
被执行人刘学甫,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现住独山县麻万镇湘企五洲城内。
申请执行人陈万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412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学甫给付货款95226元,同时负担执行申请费1328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726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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