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品中,经理。
本院在执行宋文波申请执行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文波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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