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登强,男,1976年9月29日,布依族,住贵定县盘江镇。
被执行人廖东俊,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百泉镇。
申请执行人陈登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东俊给付归还借款14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726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柯国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