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家平,女, 1966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执行杨克英申请执行徐家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家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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