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燕,女,1983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长兴路玉清苑3栋1单元701室。
被执行人:罗路,男,1987年2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兴仁县供电局职工,住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长兴路玉清苑3栋1单元701室。
本院在执行段涛与刘燕、罗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路在兴仁县供电局每月有工资收入33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并提取罗路的工资收入1500元,用以偿还其向段涛的借款人民币本金4万元,利息8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人民币48900元时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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