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金,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生,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刘衡杰,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生,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生,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黄金与刘衡杰、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执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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