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3)赤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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