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魏林,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董路黎,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方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林、董路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林、董路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方宏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林、董路黎下落不明,查到被执行人有预售房屋一套,但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林、董路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36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300元、执行费440元,申请执行人朱方宏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方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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