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鹏飞,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现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遵义银林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遵义县。
法定代表人刘吉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周长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银林集装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押金款156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32255元,现尚欠案款12473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周长喜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长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82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的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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