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胜利,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48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日受理杨仕明申请执行刘胜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四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胜利应给付申请人案款10000.00元 (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胜利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2011年度廉租房C幢1-4-2)有保障性住房一栋: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仁怀市字第201401982、面积为51.13m2,本院已依法对其所有房屋进行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胜利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罚。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及下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客观上不能执行。在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4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仁民初字第4865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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