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仕祥与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28 00:24
申请执行人:宋仕祥,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龚伟,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8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宋仕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龚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宋仕祥借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伟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龚伟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宋仕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龚伟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龚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龚伟尚欠案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宋仕祥以被执行人龚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龚伟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仕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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