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荣菊。
被执行人薛烩。
关于詹昌礼申请执行郑荣菊、薛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一终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一终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
代理审判员 秦仕旺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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