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福章,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河北省河间市人,住河间市。
本院在执行伍永刚与孙福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福章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0,0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80.00元。执行中,本院委托河间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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