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福与邓青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28 00:24
申请执行人王朝福: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住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王廷亮,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邓青龙,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朝福申请执行邓青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青龙应给付申请人王朝福案款27,387.60元、诉讼费120.00元,合计27,507.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13.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青龙于2015年12月10被害身亡,随即向其妻送达相关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被执行人邓青龙现无房产、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也无银行存款且已经死亡,,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死亡,目前未发现其有遗产可供执行亦无义务承担人,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客观上不能执行。在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死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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