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桂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宝峰、赵远庆,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重庆商会。
法定代表人余治清,该商会会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重庆商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
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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