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发富与吴春榜、贵州春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28 00:24
申请执行人罗发富,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贵州春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吴春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春榜,男,1982年9月8日出生,畲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麻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了罗发富申请执行吴春榜、贵州春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春榜物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罗发富案款96,800.00元、诉讼费1,110.00元,合计9791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369.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吴春榜、贵州春榜物流有限公司现暂无房产、车辆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春榜、贵州春榜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吴春榜、贵州春榜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罚。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现贵州春榜物流有限公司已经没有经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客观上不能执行。在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8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38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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