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秦书一,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冯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书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书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冯康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秦书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秦书一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康借款5000元,现尚欠案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人冯康与被执行人秦书一对尚欠案款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冯康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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