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宗敖,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周润,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周尊英,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陈小会,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宦其江,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田学梅,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罗正书,女,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陈宗分,又名陈宗芬,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刘普东,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张贵群,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张贵委,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诉讼代表人邓宗龙,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冯文星,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赵汝勇,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2015)仁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受理申请人邓宗龙等人申请执行冯文星、赵汝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161,000.00元 、诉讼费1810.00元,合计162,810.0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42.00元。
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工商登记信息,也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称经济困难、希望申请人放宽履行时限,并出具书面的还款方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困难情况表示理解,书面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和矛盾的化解。且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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