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万刚,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小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万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万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小龙保证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万刚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徐万刚的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何小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徐万刚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徐万刚尚欠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万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8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