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祝进维,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进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祝进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613元,共计76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祝进维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祝进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祝进维尚欠案款7613、执行费50元。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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