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6-09-27 00:26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506号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李某某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被执李某某委托其姐李中会给付了申请人20000元并与申请人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6年8月29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471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焱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 敏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